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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哪些不同之处?

来源:法务网 发布时间:2023-05-12 13:50:23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以下不同之处: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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