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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国家能源局重要通知!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布时间:2023-06-17 08:07:55


(资料图)

6月1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五)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以下为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我们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点击查看附件: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消息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

End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编辑 | 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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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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