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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居住权吗?二手房房屋买卖双方分别负担哪些费用?

来源:法治通 发布时间:2023-05-11 14:54:23

二手房房屋买卖双方分别负担哪些费用?

(一)买方:

1、契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1.5%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0.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普通住宅办理不动产证需80元,若有房屋抵押登记另需缴纳80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当于原来的他项权证)。

(二)卖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0.05%

3、个人所得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少有生活用房的免征)

4、营业税及附加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5.6%(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5、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内:房屋销售总额×0.5%,3年至5年:房屋销售总额×0.25%,5年或5年以上:免征。

综上,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不违反法律规定,表达了真实意思表示并进行了登记的是有效的。

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居住权吗?

可以约定居住权的,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书面合同约定,并登记”,约定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间(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设立居住权的,需要约定居住权的期限。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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