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的流程为:
1.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6.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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