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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来源:法务网 发布时间:2023-05-24 13:48:27

中国执行死刑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枪决,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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