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回转的条件
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
(一)执行完毕后,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二)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救济制度。
二、执行回转有没有期限限制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回转并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但是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有一个月的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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