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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法院:利用友谊行窃还诈骗终获刑

来源:中华网河南 发布时间:2024-12-30 14:07:44

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借宿友人家做客反盗窃手机诈骗钱财的案件,以盗窃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被告人吴某以在县城无处居住为由,借住在朋友谢某家中。一日,被告人吴某与朋友谢某在外吃饭时,吴某以打电话为名,借走谢某手机,并冒用谢某名义,以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向谢某微信好友借钱,骗取2900元后转走,谢某并未察觉。尝到甜头的吴某并未就此罢手,趁谢某熟睡之际,将谢某使用的一部手机盗走,并将谢某微信账户中350元转入其个人微信账户,随后冒用谢某名义,以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向谢某微信好友借钱,骗取12750元后转走。先后共盗窃谢某财物价值1450元,骗取谢某两位微信好友15650元。被害人谢某发现后报案,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吴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说法

朋友之间当以诚相待,可被告人却利用这种不设防的心理“杀熟”,向熟人伸出盗窃之手、行诈骗之事。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结交朋友本属正常,但要擦亮眼睛,远离行为不端之人,同时也要加强防范,勿轻信他人,否则就可能“引狼入室”,后患无穷。(供稿:聂传青 郭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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