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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组主要条件有哪些?成立清算组后还能对外签合同吗?

来源:税法网 发布时间:2023-05-10 09:40:47

成立清算组主要条件有哪些?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成立清算组后还能对外签合同吗?

法律分析: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依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如果公司正常履行在决议解散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可以的,但不能够再去签订新的业务上的合同。先明确,在破产程序之外的清算有两种公司的解散清算。1、公司自行清算,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是指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此若是已经清算并注销,则企业的法人地位已经消灭,是不能再签订合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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