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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3-05-18 08:23:39

一、

附随义务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附随义务的主要类型有如下:

1.先合同义务,即合同订立前的保密、遵循诚信原则等义务;

2.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后合同义务,即合同终止后、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

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合同附随义务有以下特点:

1.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

2.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3.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三、

合同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区别

合同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提醒,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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