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如下:因过错不法破坏他人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因过错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等。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的与完整,以及维护自己行动自由,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而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而获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权利。
目前《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身份权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这个处理不好将直接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于破坏这种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的侵权行为,通过对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有利于对于这中关系的保护以及对于受害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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