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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速递!未名生物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涉及违规披露与管理不规范问题

来源:同花顺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19 11:48:08


(资料图片)

6月19日消息,据同花顺(300033)消息显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生物)于上周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关于对潘爱华、罗德顺、杨晓敏、SHUHONG HAN(韩树宏)、岳家霖、赵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号)。公告内容指出,未名生物涉及违规披露重要事项。

山东监管局公告

据了解,2022年5月,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及其他方签订协议,约定杭州强新溢价认购厦门未名6767.4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获得厦门未名约34%股权,未名生物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该变更已于2022年5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厦门未名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未名生物未及时披露,已经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未名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另外,未名生物未及时按照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公司章程,未及时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未妥善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2021年度股东大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八十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未名生物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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