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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及董事长柳晓峰等收警示函 资产核销事前审批

来源:同花顺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0 13:55:38

北京7月10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柳晓峰、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25号)。

经查,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股份(601958)”,601958.SH)控股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于2023年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金钼股份债权类资产账务核销处理的议案”、“关于金钼股份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议案”,审议通过后,金钼股份进行了相应财务处理,相关资产核销及报废会计处理发生在2022年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陕西证监局表示,资产核销及报废属于应由上市公司自主、独立决策事项,金钼集团对该类具体事项进行事前审批,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独立性问题,金钼股份在2022年年报中第四节“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控股股东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要求行使权力,未有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情形”,金钼股份未如实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金钼股份董事长柳晓峰、董事会秘书李辉对该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钼股份、柳晓峰、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金钼股份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柳晓峰、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柳晓峰、李辉: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于2023年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金钼股份债权类资产账务核销处理的议案”、“关于金钼股份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议案”,审议通过后,你公司进行了相应财务处理,相关资产核销及报废会计处理发生在2022年度。

资产核销及报废属于应由上市公司自主、独立决策事项,金钼集团对该类具体事项进行事前审批,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独立性问题,你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第四节“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控股股东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要求行使权力,未有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情形”,你公司未如实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长柳晓峰、董事会秘书李辉对该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柳晓峰、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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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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