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内容是什么?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了吗?
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2003年8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同时废止了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14日我国没有发布或施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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