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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我国制宪权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法治通 发布时间:2023-06-08 15:26:26

制宪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我国制宪权的主体是什么?

在我国,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就是制宪权的主体。

这在我国《宪法》的序言中进行了说明:从此, 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因此,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制宪权。

由于一些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需要成立“制宪机关”,并通过制宪机关来行使制宪权。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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