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的有效要件是什么?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一)主体要件。
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必具有一致性。如前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遗嘱能力。对遗嘱能力的判断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二)客体要件。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要件。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上述三项为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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