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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二审稿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草案二审稿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在作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的部门、单位和企业提出,在网络经济时代,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处置不正当竞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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