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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行政解决方式是什么?行使保全措施指的是什么?

来源:法制法律网 发布时间:2023-05-16 10:59:26

一、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仲裁救济方式有哪些规定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仲裁救济方式的规定主要有《合资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第15条第2款规定:“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实务中,那种片面强调司法主权,认为域外仲裁机构无权管辖中外合营合同纠纷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

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救济方式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有以下的救济方式:

1.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法律为防止抗辩权滥用,针对不同的抗辩权规定了不同的行使条件。在己方积极行使抗辩权的同时,也需要准确衡量他人行使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行使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将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三、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行政解决方式

合资经营企业产生纠纷时,还能够适用行政方式解决纠纷。

1.《合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合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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