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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首次服务协议期在3年及以上
离校后即可申请5000元学费补偿
本报讯(记者 任娜)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省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简化优化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办理手续,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对《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补偿方式和申请办法进行优化调整,并发布相关通知。
我省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院校)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就业,首次服务协议期在3年及以上的,毕业离校后可以申请学费补偿5000元。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后,可以申请补偿在校实际缴纳学费总额的1/3,最高不超过每学年学费补偿金额限额(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可以申请《暂行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金额的剩余部分。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按照相关办法,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学费补偿。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审核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含签署时间等)、未署名及未加盖相应公章的均视同无效。审核不通过的须签署具体原因。未满3年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视为违约,取消其学费补偿资格。毕业生应退还已获得的学费补偿金,具体由县级人社部门和学生资助部门负责追缴。毕业生违约记录将归入人事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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