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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消息,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规范商品住房或商住混合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
办法提出,2009年6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今后新建商品房项目,除政府明确要求实物配建的项目外,采取实物配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由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不需配建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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